ASIC:外国经纪商与批发客户交易 不需要持有AFS执照

ASIC

越来越多的差价合约和外汇交易商希望在高度监管的司法管辖区提供金融服务。这些交易商中的许多人都不知道,澳大利亚提供了一个鲜为人知的金融服务许可要求豁免,外国经纪商与批发客户交易不需要持有AFS执照。

根据《2001年公司条例》第7.6.02AG(2E)条(Reg 7.6.02AG),外国差价合约和外汇经纪商在与澳大利亚的资深投资者(批发客户)进行交易时,无需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执照(AFSL)。在当前全球监管环境下,差价合约和外汇交易商在寻求获得许可时面临着广泛的延迟,在这种情况下,第7.6.02AG号法规特别有用。

什么是第7.6.02AG条?

第7.6.02AG(2E)条规定,差价合约和外汇交易商在以下情况下可豁免持有AFS牌照。

  • 提供金融服务的实体(即为衍生品或外汇合约提供咨询、交易或做市)不是澳大利亚实体,且 “在本司法管辖区”。
  • 客户是《2001年公司法》所定义的批发客户;以及
  • 该实体只提供衍生品和外汇合同的咨询、交易和做市服务。

什么是批发客户?

2001年《公司法》将批发客户定义为:任何人:

  • 拥有至少250万澳元的净资产,并提供能证明这一点的会计师证书。
  • 在过去两(2)个财政年度中至少有250,000澳元的收入,并提供能证明这一点的会计师证书;或投资至少50万澳元。
  • 客户只需满足上述标准之一,就有资格成为批发客户。

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负责监督金融服务和信贷行业,并负责许可证制度。ASIC对金融服务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目前,澳大利亚实体很难获得CFD和外汇金融服务牌照。众所周知,ASIC已经有一段时间没有向CFD或外汇交易商发放AFS牌照。

随着全球监管的收紧,监管机构寻求对其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提供商进行更好、更强的控制,CFD和外汇交易商在海外也面临着牌照发放的延迟。Reg 7.6.02AG的豁免对于希望提供这些服务的外国差价合约和外汇经纪商是有帮助的,因为这将允许他们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并迅速开始运营,当然比面临重大许可障碍的澳大利亚同行更快。

除了不需要AFS牌照外,外国差价合约和外汇经纪商还可以免除澳大利亚差价合约和外汇经纪商的某些披露义务。ASIC 监管指南 121 (RG121)规定,如果一个实体依据法规 7.6.02AG,则该实体可免于向其客户提供产品披露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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